【補助計畫】國科會113年度第1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敬請於113/1/8(一)中午12時前完成線上繳交送件。
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13年度第1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自即日起接受申請,有意申請之教師敬請於113/1/8(一)中午12時前完成線上繳交送件,本組彙整造冊用印同函文,於113/1/12(五)前函送國科會申請,逾期國科會將不予受理。
計畫主持人為首次申請國科會計畫,因國科會之規定,從106年12月1日起如為首次申請國科會計畫,於申請時須提供完成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機構才能送件申請。[依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十)規定]
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如研究助理)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研發處研產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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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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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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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旨揭計畫執行期間為113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相關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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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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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切結書各1式1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應於113年1月12日(星期五)前函送本會,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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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申請人資格,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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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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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台幣(下同)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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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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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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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亦將同步於本會網站(動態資訊/計畫徵求專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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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供參,其餘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請自行於本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之「動態資訊」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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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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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如計畫選擇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合作企業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執行機構後,依規定繳交本會部分,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繳款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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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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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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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受補助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之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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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案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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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本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0、(02)2737-7591、(02)2737-7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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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會產學處電話:(02)2737-7740王小姐、(02)2737-7279吳小姐。 |